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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服务的企业,应当具备以下条件:

 

(一)具备企业法人资格,从事垃圾清扫、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

 

100万元,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;

 

(二)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%以上,机械清扫车辆包括酒水车、冲

 

洗车和清扫保洁车辆。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、防尘、防遗撒、安全警

 

示功能,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;

 

(三)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,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;

 

(四)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,具有防臭味扩散、防遗

 

撒、防渗沥液滴漏功能,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;

 

(五)具有健全的技术、质量、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;

 

(六)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、车辆行驶证; .

 

(七)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、设备、车辆、船只停放场所。

 

 

相关标签:信用评价 ,国家一级垃圾清扫运输服务企业资质 ,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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